安徽紅日工程管理公司是經省建設廳批準專業從事造價咨詢等業務[甲級資質]工程造價咨詢,招標代理,工程監理,資質完備,服務專業!加盟電話T:0551-63418018 合肥市金地國際城1號公寓1815-1816室。公司2001經省建設廳批準、合肥市工商局登記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工程造價咨詢、工程招標代理、政府采購工程及工程監理的綜合性公司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城鄉建設委),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局(辦、中心),廣德、宿松縣住房城鄉建設委(局):
為加強我省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以及省外進皖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動態管理,規范招標代理行為,促進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健康有序開展,依據《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委托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實施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動態監管的通知》(建標函〔2013〕99號),我辦組織制定了《安徽省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動態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
2013年11月11日
抄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抄送:各縣(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局)、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局(辦、中心)。
安徽省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動態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工程招標代理行為,促進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健康有序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令第154號)、《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委托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實施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動態監管的通知》(建標函〔2013〕99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工商注冊地在安徽省境內,以及省外進皖承接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
第三條 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招標辦”)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委托,負責對全省代理機構資格條件、執業情況、市場行為等進行動態管理。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代理機構的資格、執業情況實施動態管理,各市、縣招投標監管機構負責對在本地區開展的代理業務活動實施動態管理。
第四條 全省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招投標監管機構(以下簡稱“監管機構”)在日常監管的基礎上,采用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對代理機構實施動態管理。
第二章 日常監督管理
第五條 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代理機構的企業名稱、辦公場所、專職人員等資格條件,以及執業資格、代理質量、經營業績、成果檔案等情況,省外進皖代理機構專職人員在崗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各市、縣招投標監管機構負責對在本地區代理機構所從事的招標公告發布、招標文件編制、組織開標評標、招標活動備案及其有關市場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各市、縣監管機構每半年匯總監管情況上報省招標辦。
第六條 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代理機構發生工商登記事項(包括企業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營業執照注冊號、公司類型、法人代表、技術經濟負責人等)變更,應自變更之日起30內向原資格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資格證書變更。各市、縣監管機構應核對變更事項,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對于代理機構不及時辦理資格證書變更手續的,省招標辦責令其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提出處理意見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依法處理。
第七條 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代理機構資格證書的管理,嚴禁代理機構存在以下行為:
(一)在申請資格認定或者資格復審時弄虛作假;
(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工程招標代理資格證書行為;
(三)省外進皖代理機構從事代理業務不辦理備案手續。
第八條 專職人員開展工程招標代理工作,應持有《安徽省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招標員業績信用登記手冊》(以下簡稱“招標員手冊”);專職人員在發生登記、年檢、轉出、轉入或注銷等情形的,應按照《安徽省工程招標代理專職人員管理辦法》執行。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監管各代理機構“招標員手冊”持證情況,督促未持有“招標員手冊”的專職人員及時辦理。
第九條 省外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跨區域在我省境內承接工程招標代理業務,應按《省外工程招標代理機構進皖承接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登記備案暫行辦法》規定辦理登記備案,通過培訓取得“招標員手冊”后開展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等。
第十條 各市、縣招投標監管機構應監督檢查代理機構關于國家、省招投標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代理機構是否在其資格允許范圍內依法組織招投標活動,以及執行《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業務管理“六統一”規定(試行)》,檢查代理機構的業務活動是否符合安徽省《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操作規程》和有關規定情況等。
第三章 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 各市、縣監管機構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對代理機構如下嚴禁的市場行為加強動態管理:
(一) 代理活動中泄漏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二) 與所代理招標工程的招投標人有隸屬關系、合作經營關系以及其他利益;
(三)從事同一工程的招標代理和投標咨詢活動;
(四)明知委托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
(五)未經招標人書面同意,轉讓工程招標代理業務關系;
(六)采取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不正當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七)擅自修改經招標人同意并加蓋了招標人公章的工程招標代理成果文件;
(八)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責令改正的決定拒不執行或者以弄虛作假方式隱瞞真相;
(九)扣押或者不及時返還投標保證金和利息;
(十)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十一)代理機構存在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進行招標代理的行為。
第十二條 各市、縣監管機構應加強代理機構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禁止通過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接招標代理業務,擾亂招標代理市場正常秩序,禁止使用 “不合理低價”承接招標代理業務,禁止未經約定向中標人轉嫁招標代理服務費、交易服務費等行為。
第十三條 簽訂招標代理書面委托代理合同中,應明確招標代理項目負責人,在辦理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應當實行實名制,并對所代理業務承擔相應責任。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合同應報工程所在地監管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完成代理項目后,各市、縣監管機構應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誠信評價。全省各級監管機構應根據本規定要求實施動態監管,及時對核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匯總和歸類,并抄報省招標辦。
第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專職人員人數不滿足規定要求,一經發現,由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警告,警告一個月后仍不滿足規定的,省招標辦提出限期3個月整改;對于代理機構缺少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者,一經發現,省招標辦提出限期3個月整改。以上逾期不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省招標辦提出處理意見,上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撤銷(回)其招標代理資格。
第十六條 未取得“招標員手冊”的代理機構專職人員作為承攬招標代理項目負責人或代理項目組主要成員的,由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警告,情節嚴重的,當事人半年內不得執業,省招標辦責令所在代理機構限期整改,并記不良行為記錄一次。
第十七條 不按照安徽省《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操作規程》組織招標代理的,對代理機構提出警告,由所在地監管機構進行約談,情節嚴重的,省招標辦責令其整改,記不良行為記錄一次,不納入 “雙滿意”招標代理機構評選范圍。
第十八條 對代理機構存在《安徽省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定內容和計分標準》中不良行為的,由所在地監管機構進行約談,責令其整改,并記不良行為記錄一次。涉及到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令改正,并提出處理意見上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十一條的,各級監管機構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令第154號)相關條款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根據建設部建市〔2007〕230號文件要求,動態管理檔案為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信用檔案的主要組成部分,省招標辦將在安徽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信息網上適時公布。代理機構在開展資格延續、升級申請、評優評先活動以及承攬招標代理業務時,其動態管理檔案被作為重要參考。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歸安徽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
第二十二條 安徽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關于對安徽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實施動態管理的通知》(建招〔2011〕11號)自本規定印發之日起廢止。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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