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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程監理單位和工程監理人員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監理單位,是指依法取得建設工程監理,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督管理的企業法人。
本辦法所稱工程監理人員,是指依法取得工程監理人員資格并經注冊取得崗位證書,在工程監理單位從事工程監理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條 設立工程監理單位,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相適應的工程技術與管理人員;
(三)有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工程監理單位的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等級條件和業務范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工程監理單位的,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分級審批:
(一)甲級工程監理單位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按照規定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從事工業、交通等專業建設工程監理的甲級工程監理單位的,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時,應當征求本級工業、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二)乙級、丙級工程監理單位的,由行署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從事工業、交通等專業建設工程監理的乙級、丙級工程監理單位的,由省人民政府工業、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國務院工業、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省直屬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設立及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省外工程監理單位到本省承攬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的,應當持等級證書向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核驗,并到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后,方可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
境外工程監理機構到本省承攬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的,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承接工程監理業務;
(二)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三)不得與被監理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四)不得向被監理工程的施工單位指定材料設備的生產供應廠家;
(五)不得偽造、涂改、出借或者轉讓等級證書。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監理單位的監理實行年檢,其中對從事工業、交通等專業建設工程監理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年檢,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本級工業、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年檢合格的,工程監理單位方可繼續從事建設工程
監理活動;年檢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間不得承接新的建設工程監理業務。
第十六條 實行工程監理人員注冊制度。
工程監理人員應當持有資格證書,并按照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注冊取得崗位證書后,方可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
第十七條 工程監理人員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時,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崗位職責,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工程監理單位任職;
(二)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工程監理業務;
(三)不得在被監理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兼職或者與其有其他利害關系;
(四)不得偽造、涂改、出借或者轉讓工程監理人員資格證書或者崗位證書。
第四章 監理的實施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監理實行招標投標制度。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采取招標投標方式擇優選擇工程監理單位。
建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委托一個工程監理單位承擔全部階段的監理業務,也可以委托幾個工程監理單位承擔不同階段的監理業務,但是施工準備和施工階段的監理只能委托一個工程監理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 中外合資、外商獨資和國外貸款、贈款、捐款建設的工程,委托國外工程監理機構監理的,應當聘請國內工程監理單位進行合作監理,并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與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
實施建設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一條 工程監理單位及其工程監理人員在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時,對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
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第二十二條 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未經工程監理單位簽字認可,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建設單位不得撥付工程進度款,也不得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 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應當接受工程監理單位的監理,并按照要求及時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在工程監理實施中提出合理化建議,被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或者承包單位采用,由此降低工程造價或者縮短工期、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設單位應當視合理化建議的技術難度、節約費用多少及縮短工期的情況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監理費列入工程概算,標準由建設單位與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監理合同中約定。
中外合資、外商獨資和國外貸款、贈款、捐款建設的工程,其工程監理費標準及付款方式,由雙方當事人參照國際慣例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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