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強化標前監管力度,規范招標文件編制,推進招投標工作更加公開、公平、公正的開展,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應當進入合肥招標投標中心實施招標或委托合肥招標投標中心代理的建設工程、政府采購、產權交易類項目招標文件的審查和備案。
本辦法所稱招標文件,包括招標公告、轉讓公告、出租公告、投標邀請書、資格審查文件、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及控制價、澄清或修改文件等。
第三條 合肥招標投標中心各部接收到項目后,應當及時與招標人進行聯系。確定詳細、完善的招標需求后,根據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編制招標文件,交由招標人確認后提交審查和備案。
第四條 合肥招標投標中心應對招標文件實行分級審查制。
(一)一般項目,由項目負責人編制完成后,交科室負責人初審,部門分管負責人復審后,報部門主要負責人審定。
(二)重大項目,部門分管負責人復審,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核后,報合肥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招管局”)分管領導審定。
(三)特別重大項目,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核后,報市招管局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審定。
(四)招標文件審查人認為有必要,可要求項目負責人組織專家或法律顧問對招標文件進行論證。
第五條 合肥招標投標中心各部應將分級審查后的招標文件提交市招管局督查處備案,備案執行《合肥市招標投標監督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合招督【2008】40號)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重大項目包括:
(一)建設工程預算金額1億元以上、政府采購預算金額1000萬元以上、產權交易和土地出讓底價金額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
(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它重大項目。
第七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特別重大項目包括:
(一)建設工程預算金額3億元以上、政府采購預算金額3000萬元以上、產權交易和土地出讓底價金額1億元以上的項目;
(二)預算及底價金額未達到第(一)項規定,但社會關注度高,影響重大的其他項目;
(三)上級機關交辦的其它特別重大項目。
第八條 招標公告的審查要點:公告內容是否完整;是否與招標文件相關內容保持一致;招標項目的內容、規模、標段劃分是否明確合理;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和地點是否明確;設置的投標人資格條件是否符合招投標法律法規的規定等。
第九條 招標文件的審查要點:招標文件內容是否完整,是否與招標公告相關內容保持一致;有標準文本的是否使用了標準文本;招標文件中有關開評標時間設置、投標人資格、評標辦法、評標程序、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的收取、技術指標、合同條款等是否符合招投標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條 招標文件審查的時間視其復雜程度,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招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