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招投標工作的開展,招標代理機構發展很快,數量呈不斷上升趨勢,發揮的作用也日漸明顯。但是,由于缺乏法律的規范和約束,在一些招標代理機構中存在性質不明確、地位不清楚的問題。有的既充當管理者角色,又充當經營者角色。如有的系統下設了招標投標辦公室,作為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一方面行使行業管理職能,另一方面又代替業主從事具體招標投標事務。性質上的五花八門,法律地位的模糊不清,直接影響到招標代理行為的統一化、規范化,也使各類代理機構無法在同一起跑線上公平競爭,違反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平等競爭的原則。為此,《招標投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了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正確理解這一規定,須明確以下幾點:
第一,招標代理機構須依法設立。依法設立,是任何組織成立的形式要件。由于社會組織的性質、業務經營范圍的不同,其成立的程序亦有區別,但都必須依法成立。依法成立的含義是:機構的設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組織機構、設立方式、經營范圍、經營方式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依照法律規定的審核和登記程序辦理有關成立手續。
第二,招標代理機構須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這是招標代理機構的實質要件。招標代理機構的主要業務包括:為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審查投標人的資格,按程序組織評標,協調招標人與中標人的關系,監督合同的履行,對招標人進行購后服務等。這些業務有的屬于嚴格意義上的招標代理,有的是與招標代理相關的其他服務。凡是提供了上述服務的組織,并經依法設立,均可成為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代理機構可根據自己提供服務量的大小,向招標人收取一定的費用。
第三,招標代理機構是社會中介組織。這是對招標代理機構性質的界定。中介組織,是那些本身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商品流通活動,而為專門從事生產經營和商品流通活動的市場主體提供各種服務的組織,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行業協會、咨詢機構、拍賣行等。市場經濟的發展,離不開市場中介組織。中介組織作為政府、市場、企業聯系的紐帶,具有政府行政管理不可替代的作用。發達的市場中介組織又是市場成熟和市場經濟發達的重要表現。
中介組織主要有四大作用:為市場主體提供服務,溝通市場主體之間的聯系,為保證市場公平競爭、公正交易進行公證,監督市場交易行為。招標代理機構是獨立于政府和企業之外,為市場主體提供招標服務的專業機構,屬于社會中介組織。在組織招標的過程中,招標代理機構不僅要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的監督,還要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以及執業資質考核和職業道德的約束。同時,招標代理機構還是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關系的橋梁,是政府管理招標人的招標行為的紐帶。因此,招標代理機構是典型意義上的社會中介組織。
上述規定,既可以說是對招標代理機構給出的定義,也可以說是招標代理機構的通用條件。